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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区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应急维修及高新区房屋维修项目监理补疑1

项目编号:2025GXJYFW00056

各投标人:

现对2025年区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应急维修及高新区房屋维修项目监理补疑如下: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25条“业绩要求”规定:1.本询比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请问:有业主(或合同甲方)盖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是否满足上述第(2)项证明材料要求?若上述(1)和(2)项证明资料无法体现评审因素(如总投资额等),另行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所提交的对应业绩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中有业主(或合同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则满足上述第(2)项证明材料要求;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满足上述询比文件中的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第五章询比与评审办法中《评审表(有效性评审指标一览表)》中第4项“报价表”,及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16.5条、23.2条提及的报价表,在询比文件未提供相应格式。请问,上述报价表是否指第七章响应文件中的《一、报价函》?

答复:

3.第五章询比与评审办法中《评审表(有效性评审指标一览表)》中第5项“供应商信用承诺”要求:不存在第一章询比邀请(询比公告)“二、供应商资格”中“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供应商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请问:询比文件未提供投标函格式,经查询,上述承诺内容在《响应函》格式中,故上述要求是否应修改为:不存在第一章询比邀请(询比公告)“二、供应商资格”中“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供应商在响应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答复:供应商依据响应函中第七条内容承诺响应,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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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