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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美丹家园一期更新电梯

     原项目编号: 2025BBBWZ00079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美丹家园一期更新电梯答疑公告

美丹家园一期更新电梯”(项目编号:2025BBBWZ00079)答疑公告如下:

1.针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11.1招标人地址现更正为: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延安路交口美丹家园小区。

2.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性能”中“2、所投品牌电梯型号的曳引机实测温升<40K 的,得4分;40K≤实测温升<45K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4分。3、所投品牌电梯型号的曳引机在 1.0PN的情况下功率因数>0.9800的得4分;0.9600<功率因数≤0.9800的,得2分;0.9400<功率因数≤0.9600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4分。”以上两条评分办法市场上均只有一个电梯品牌能满足,建议修改为以下至少三个电梯一线品牌均能满足的:2、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V≥10 米/秒,得4 分;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8 米/秒<V<10 米/秒,得2 分;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2 米/秒≤V≤8 米/秒,得1 分,其余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同时提供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商所生产的电梯型式试验证书作为依据。3、所投电梯光幕为原厂原品牌且防护等级≥65,光幕束>190的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注:NETEC(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需提供光幕委托试验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评分依据。

答:经招标人市场调研,上述2条评分项有不少于3家电梯品牌满足(如:三菱、蒂升、奥的斯),本项2条修改为:2.所投品牌电梯型号的曳引机实测温升<40K的,得4分;40K≤实测温升<45K的,得 2 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4分。注: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具有ILAC-MRA认证或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整梯式报告(曳引机型号与整梯型式试验报告对应)。不提供不得分。本项3条修改为:3.所投品牌电梯型号的曳引机在1.0PN的情况下功率因数>0.9800的得4分;0.9600<功率因数≤0.9800的,得2分;0.9400<功率因数≤0.9600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4分。注: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具有ILAC-MRA认证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整梯式报告(曳引机型号与整梯型式试验报告对应)。不提供不得分。

3.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人员配备”中要求的为投标人或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所具有的证书,而注释中要求提供的社保却是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故注释中社保要求建议修改为:②投标人或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自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或者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人员配备”修改为:1.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1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2.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机电工程(或建筑电气)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注释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4.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人员配备”中“3、投标人项目团队人员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电梯维修保养职业技能竞赛荣誉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我司维保全部是委托制造商维保,因为制造商维保技术专业性更强,原厂配件供应更可靠,服务标准更统一、长期稳定,能同步技术升级与安全更新。故建议修改为:3、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项目团队人员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电梯维修保养职业技能竞赛荣誉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答:投标人应有较强的电梯维修保养专业技术水平,故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制造商(投标人)荣誉”中“1、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或队伍)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我司维保全部是委托制造商维保,因为制造商维保技术专业性更强,原厂配件供应更可靠,服务标准更统一、长期稳定,能同步技术升级与安全更新。故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或队伍)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答:投标人应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或队伍),本项目属于回迁安置小区,居住的独居老人、老弱病残的居民较多,一旦电梯发生故障遇到困人情况,能够及时联系就近的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或队伍),故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6.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业绩”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住宅类电梯更新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电梯设备采购的核心是产品/服务,所投品牌的业绩直接反映该产品在同类项目中的应用成熟度、故障率及服务响应水平,比投标人业绩更能证明产品本身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故建议此条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住宅类电梯更新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

:投标人应具有住宅类电梯更新项目业绩,招标人才能够采购到居民认可,信誉度较高的品牌电梯及安装技术较强的专业队伍,故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人员配备”中“3、投标人项目团队人员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电梯维修保养职业技能竞赛荣誉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此项目投标人为代理商,国际一线品牌质保期内电梯维保均有厂家负责,投标人要求此项,有失公平公正,有排他性。建议修改:投标人项目团队人员持有电梯维修保养特种设备资格证书的(T1或T2或T),每提供3人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答: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有较强的电梯维修保养专业技术水平,故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8.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制造商能力”中“1、根据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乘客电梯速度(V):2.0m/s<V<8.0m/s的,得1分;8.0m/s≤V<10m/s的,得2分;V≥10m/s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满分3分。注:以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曳引式客梯最大速度为准。若新证不能体现速度,须提供上一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019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行业自治改革,以前资质名称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体现速度,至2023年以后资质名称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体现速度,速度用型式试验报告体现,用老证体现制造能力已经是过去式,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有失公平。且本项目电梯速度小于2米每秒。建议修改为:1、根据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乘客电梯速度(V):2.0m/s<V<8.0m/s 的,得 1 分;8.0m/s≤V<10m/s 的,得 2 分;V≥10m/s 的,得 3 分;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3 分。注:以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曳引式客梯最大速度为准。若新证不能体现速度,须提供上一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证明。

答:同意修改。

9.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制造商(投标人)荣誉”中“1、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或队伍)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国际一线品牌质保期内电梯维保均有厂家负责,应急救援单位是电梯出现紧急情况,维保单位不能及时到场,有主管部门就近协调救援用,跟具体项目没有关系,投标人要求此项,有失公平公正,有排他性。建议修改:、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含分公司)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或队伍)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注:提供获奖证书或批复或颁发单位文件或网上公示截图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含分公司)证书均予认可。

答:本项目属于回迁安置小区,居住的独居老人、老弱病残的居民较多,一旦电梯发生故障遇到困人情况,能够及时联系就近的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或队伍),与本项目有密切联系,故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制造商(投标人)荣誉”中“2、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连续5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6分;连续3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4分;连续2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2分;其它不得分。本小项满分6分。”电梯品牌全球10强总共就10个品牌满足,现在还要求连续多少年,过于严苛。不利于充分竞争,对招标人选择更多更好的品牌有局限性。建议修改: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6分;获得中国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3分;其它不得分。本小项满分6分。

答:本条修改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颁发时间为准),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获得5次及以上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6分;获得3次或4次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4分;获得2次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满分6分。

11.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业绩”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住宅类电梯更新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给设置金额台量等限制性条款。业绩体现投标人经验,设置金额台量有一定排他性。建议修改: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住宅类电梯更新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 3 分。

答: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不给设置业绩金额,且设置业绩金额是为了挑选出居民认可、信誉度较高的品牌电梯及安装技术较强的专业队伍,故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2.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性能”中“4.所投品牌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65的,得2分;低于此防护等级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产品门机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可明确体现出防护等级,否则不得分。”ILAC-MRA(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检测机构,其测试方法与结果具备国际互认性。通过此类机构验证,可确保技术参数的权威性和可比性。建议修改为:4.所投品牌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65的,得2分;低于此防护等级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产品门机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可明确体现出防护等级或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具有ILAC-MRA认证和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答:本条修改为“4.所投品牌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65的,得2分;低于此防护等级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产品门机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可明确体现出防护等级或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具有ILAC-MRA认证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13.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性能”中“5.所投品牌电梯控制柜具有抗雷击浪涌组合波干扰的能力,2kV≤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0KV的,得0.5分;10kV≤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5kV的,1分;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5kV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省级或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ILAC-MRA(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检测机构,其测试方法与结果具备国际互认性。通过此类机构验证,可确保技术参数的权威性和可比性。建议修改为:5.所投品牌电梯控制柜具有抗雷击浪涌组合波干扰的能力,2kV≤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0KV 的,得 0.5 分;10kV≤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5kV 的,1 分;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5kV 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注: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省级或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或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具有 ILAC-MRA 认证和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答:本条修改为“5.所投品牌电梯控制柜具有抗雷击浪涌组合波干扰的能力,2kV≤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0KV的,得0.5 分;10kV≤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5kV的,1分;抗雷击浪涌组合波的电压≥15kV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省级或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或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具有ILAC-MRA认证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14.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制造商能力”中“1、根据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乘客电梯速度(V):2.0m/s<V<8.0m/s的,得1分;8.0m/s≤V<10m/s的,得2分;V≥10m/s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满分3分。注:以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曳引式客梯最大速度为准。若新证不能体现速度,须提供上一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2023年6月最后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也就是说市面上不存在尚未过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上有明确说明,产品参数见型式试验证书,而且前一周期的证书只能证明之前的生产能力,不能代表当前的生产能力,那么拿来佐证并没有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新证无法体现速度且上一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也难以获取的情况。而相关型式试验证书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性能参数,包括乘客电梯速度等信息,可作为有效的佐证材料。建议修改为:“1、根据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乘客电梯速度(V):2.0m/s<V<8.0m/s的,得1分;8.0m/s≤V<10m/s的,得2分;V≥10m/s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满分3分。注:以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曳引式客梯最大速度为准。若新证不能体现速度,须提供上一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提供相关型式试验证书予以佐证。”

答:已修改,具体详见答疑第8条。

15.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制造商(投标人)荣誉”中“2、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连续5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6分;连续3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4分;连续2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2分;其它不得分。本小项满分6分。”电梯行业品牌竞争力需通过长期市场表现验证,而非短期连续性,电梯行业排名受全球经济、政策、技术变革等多重因素影响,通过“累积性”评分,降低单一年份波动的影响,更客观反映企业综合实力。建议修改为:“2、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获得过5年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6分;获得过3年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4分;获得过2年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称号的,得2分;其它不得分。本小项满分6分。

答:已修改,具体详见答疑第10条。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延安路交口美丹家园小区

联系人:贾

电话:0551-63364887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项目联系人:鲍工

电话:0551-6622036066220388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5年102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9日

附件:0079答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