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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清分服务外包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3BTFWZ01192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清分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3BTFWZ01192)

 

答疑部分

问:《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清分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办法,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指标描述: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清分业绩的,每个得4分,最多得12分;2.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省级及以上商业银行现金清分业绩的,每个得4分。3.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地市级商业银行现金清分业绩的,每个得3分,最多得9分。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每个地市只有一家,接收当地各商业银行的现金缴调款,而本项目属于商业银行项目,应以商业银行同类业绩作为评分标准和依据,现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业绩作为得分条件,具有以特殊业绩限制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中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业绩情况有规定的,依照其中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符,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行为,有失公正的招标原则。建议是否可以取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清分业绩作为得分项”,望回复,谢谢!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清分业绩是本次招标评分细则,而非投标人资格条件;除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清分业绩外,投标人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商业银行现金清分业绩的,也可以在投标人业绩一项中得分,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单位在全国各地市均有分支机构,承接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清分项目的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数量较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现金清分项目均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现金处理服务业绩,是考察投标人实力的重要参考标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长江西路101号

人:王工

   话:0551-65196614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

   话:0551-6622329066223925

20238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