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燃气集团基于RBI技术的压力管道检验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573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燃气集团基于RBI技术的压力管道检验定点单位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1BFFBZ02573-补2) 一、补充部分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二项服务要求中:“3.其他要求”补充内容:(4)中标人需具备DD1、DD2、DD3和CG检验资质;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三项评估技术要求中:“2.评估技术要求(2)”补充内容:中标人需具备DD2、DD3、CG检验资质。 二、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到“2021年12月2日24:00”,现延期到“2021年12月15日24:00”; 2.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10:00”,现延期到“2021年12月21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3号开标室。 三、答疑部分 1.我方对“合肥燃气集团基于RBI技术的压力管道检验定点单位-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二条-投标人资格中的要求提出质疑。 招标书第一章、第二条、第2小条提出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项目应同时含RBI、DD1、DD2、DD3、MFL和CG。对此我公司认为: (1)“MFL”只是管道内检测的方法之一,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等规则中都没有明确提及,也不是必须检测内容。 (2)本次招标书后续针对所有评估范围内管道,要开展的工作包括数据整理、调查检测、机理分析、风险识别、风险计算与判定、检验策略制定等所有技术环节中没有涉及“MFL”技术方法,也没有见到本项目有“MFL”的工作,所以关于“MFL”资质的要求与技术实施没有关联度。 基于以上两点,我公司认为“MFL”不是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必须项(可替代),也与本次项目要开展的工作内容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因此将“MFL”作本次招标的资格条件十分不妥,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做出回复。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招标需求”中第三条评估技术要求3.评估技术要求(3)中:“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中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请问该条能够调整为“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中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中标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答:可以,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四、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项目应同时含RBI、 DD1、DD2、DD3、MFL和CG”,现变更为:“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项目应同时含RBI、 DD1、DD2、DD3和CG”。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三条评估技术要求3.评估技术要求(3)中:“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中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现变更为“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中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中标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 联系人:胡启竞 电 话:0551-65191932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系人:程工 电 话:0551-66223219 日期:2021年12月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