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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荣誉 | 1、供应商所经营的食堂(含在管食堂)获得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或市场监督管理或卫生)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优秀)单位”(或“A级食堂”)称号(或表彰)的,得3分。 2、供应商(或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餐饮类烹饪比赛奖项的:一等奖的,得3分;二等奖的,得2分,三等奖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3分,不累计计分,以最高级别获奖计分一次。 3、供应商具有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教育类(或医疗类或养老类或机关单位)团餐代表品牌得3分。 4、供应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中国营养餐优秀企业的,得3分。 5、供应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团餐大赛”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国家级的,每获得一次得3分;省级的,每获得一次得2分,地市级的,每获得一次得1分,本小项最高6分。 注:同一奖项同时满足第2项第5项的,不累计计分,以最高得分标准,计分一次。以上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 (1)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上获奖证书、 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 网上公示截图 (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上材料须能体现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第1项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供应商所管理的食堂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 以上合同须能体现项目内容、 供应商名称等关键评审因素,否则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 (3) “国内依法登记注册” 以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如为行业协 (学) 会颁发奖项的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行业协(学)会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 “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0-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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