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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及大病保险承办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FFZ02476
    项目名称:2022年度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及大病保险承办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评分标准中服务网点项第1条更正为“保险公司(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安徽省除外)设有银保监部门(原保监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自治区、直辖市)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3分”。

    
2、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1年11月29日11点00分”。

    
    3、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1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1年11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资格要求中“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含人身保险、健康保险)”,请问业务范围中仅包含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其中之一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含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其中之一即可。
    2、本项目资格要求中“符合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请问若投标人为总公司,提供分公司的大病保险经营资格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若投标人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银保监部门官网截图,且官网截图中须体现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名称,否则不予认可;若投标人为保险公司分公司,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银保监部门官网截图,且官网截图中须体现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3、请问本项目服务期限是否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中“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应当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招标文件一致,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根据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商谈后确定”的要求?
    答:本次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如中标人履约良好,且年度预算能保证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无异议后可以续签下年度合同,续签不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价格(费率)不变。本项目总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未违反相关要求。
    4、请问本项目服务期限中“合同价格(费率)不变”如何理解?
    答:合同价格(费率)不变系指中标人所报基本医保经办费用及大病保险盈利率在后期续签合同中保持不变。
    5、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项、投标人荣誉项、组织能力项第1条、信用记录第2-3条,请问我单位提供投标人的分支机构或总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业绩、荣誉、组织能力、信用记录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如投标人为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荣誉、组织能力(第1条)、信用记录(第2-3条)系指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业绩、荣誉、组织能力、信用记录,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须体现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6、评分标准中信用记录项第1条“投标人承诺: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处罚通知发出时间为准),投标人及其辖内所有分支机构受到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作出的10万元及以上罚款的承诺,未受到上述处罚的得5分,每受到一次处罚扣1分,扣完为止”,请问是否予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如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受到的罚款金额达到银保监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参考格式:“我公司承诺: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处罚通知发出时间为准),我公司及辖内所有分支机构受到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作出的10万元及以上罚款的次数为 次。我公司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7、评分标准中信用记录项第1条“投标人及其辖内所有分支机构受到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作出的10万元及以上罚款的承诺,未受到上述处罚的得5分,每受到一次处罚扣1分,扣完为止”,请问同一处罚决定涉及多个机构的,处罚金额是否累计计算?
    答:累计计算。同一处罚决定仅算一次处罚,扣一次分,处罚金额累计计算。如处罚决定涉及个人的,个人被处罚金额不予计算。
    8、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荣誉项“投标人因与医保部门合作经办或承办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项目(至少包含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其中之一)而获得县区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的,每提供一个荣誉得0.5分,满分5分”,请问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出具的表扬信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投标人因与医保部门合作经办或承办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项目(至少包含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其中之一)而获得县区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表扬信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颁发单位公章的表扬信扫描件,且须体现投标人名称、表扬内容等评审信息,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发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9、评分标准中人员设施配备项第1条“如配备的人员为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投标文件中提供退休证或养老金计发凭证等享受退休待遇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请问是否予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如配备的人员为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配备名单(格式自拟)及证书扫描件,同时须提供退休证或养老金计发凭证等享受退休待遇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10、本项目采购需求补充说明:(1)中标人聘用的人员工资、福利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因人员聘用问题产生的纠纷由中标人自行承担;(2)投标人须按照银保监发〔2021〕1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履行内部审核、精算等相关流程,自行报送、报备监管部门,按相关监管要求自行完善相关手续,如未完成的,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11、评分标准中涉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投标人、投标人及其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的释义如下:
    (1)保险公司(总公司):如投标人为某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即为投标人;如投标人为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系指投标人总公司;
    (2)投标人:系指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主体,不包括其相关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投标人及其辖内所有分支机构:如投标人为某保险公司总公司,投标人及其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系指某保险公司总公司、各省级机构、市级机构等全国区域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如投标人为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投标人及其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系指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分公司、蚌埠分公司、庐阳区分公司、蜀山区各网点等安徽省区域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以上机构均须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未持有许可证的网点不包含在此项分支机构内。
    12、本项目补充提供合肥市大病保险的相关历史数据,详见附件。
    注:1.除上述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予调整。
    2.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3.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4.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合肥市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3楼
    联系方式:0551-635369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3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