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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配备要求 | 投标人配备的车辆满足: 不少于2辆总质量不低于16000KG的洗扫车;不少于1辆总质量不低于12000KG的洒水车(或绿化喷洒车或清洗车);不少于1辆督查巡回保洁车。 1、车辆配备满足上述需求,且全部为自有的,得9分; 2、车辆配备满足上述需求,部分自有、部分租赁的得6分; 3、车辆配备满足上述需求,且全部为租赁的得4分; 4、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需求配备(含购置或租赁)到位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 5、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不满足上述要求,且未提供相关承诺的,得0分。 注: 1、拟配备的洒水车(或绿化喷洒车或清洗车)、洗扫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不得早于2016年1月1日,否则不予计分; 2、拟配备车辆为自有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购买发票、行驶证扫描件以及车辆概貌照片; 2)拟配备车辆为新购车辆且无法提供行驶证扫描件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①车辆配备表(格式自拟);②拟配备车辆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扫描件,如合同或发票中无法体现出车辆总质量等评审因素的,另须同时提供车辆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出具的车辆总质量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3、拟配备车辆为租赁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行驶证扫描件以及车辆概貌照片,且能体现参数要求的。 4、承诺在中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要求配备(含购置或租赁)到位的,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5、如车辆为投标人子公司具有(自有或租赁),除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外,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母子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扫描件;如车辆为投标人分公司具有(自有或租赁),除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外,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 0-9分 |
投标人业绩(正在履约或履约完成业绩均予认可) | 1.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地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城市高架桥清扫保洁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 2.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县区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项目(项目中如含有高架桥清扫保洁,面积可计入清扫面积)业绩: 10万平方米≤累计清扫面积<20万平方米,得1分; 20万平方米≤累计清扫面积<40万平方米,得3分; 40万平方米≤累计清扫面积,得5分; 注: 1、若同一业绩满足第1-2项可以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如提供的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日期、清扫面积等内容,须另附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累计清扫面积是指不同项目清扫面积总和。不同项目是指具有不同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如同一项目具有多个合同(含续签合同)但只有一个项目中标通知书,清扫面积仅计取一次; 3、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 0-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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