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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警用执法记录仪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0BFFHJ0106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警用执法记录仪采购答疑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警用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HJ01067)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所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初审指标中“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方式”的设置是否合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该要求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3、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中“★”条款与非“★”条款的设置是否合理? 答:“★”条款是产品基本、关键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经采购人核实,满足“★”条款及非“★”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 4、招标文件评分指标“投标人实力”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是采购人基于项目实际需要提出,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5、招标文件评分指标“投标供应商业绩”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可以,本项修改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执法记录仪设备供货业绩,
每提供一项业绩,得 2 分,最高得6 分。” 6、招标文件货物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第1-10项技术参数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GA/T947-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系统》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GA/T947-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系统》是公开发布的行业标准,投标人所投须是完全符合此标准,否则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 6月 1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