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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科信支队高清视频矩阵、会议室摄像机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0BFFHJ00863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03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科信支队高清视频矩阵、会议室摄像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HJ00863)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所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初审指标中“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方式”的设置是否合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该要求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3、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中“★”条款与非“★”条款的设置是否合理? 答:“★”条款是产品基本、关键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且满足“★”条款及非“★”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 4、招标文件评分指标“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是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实施与售后服务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5、招标文件评分指标“投标供应商业绩”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经核实,投标供应商业绩要求的内容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未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投标人。 6、招标文件货物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第三方有权机构系指除采购人和投标人之外的有权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 6月 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