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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北校区同步摄放教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北校区同步摄放教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HFCJ4781)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对评分细则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供应商资质、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力量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因此,本项目评分细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分细则合理,无倾向性。
2、关于对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疑问。
答: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规定,故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3、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二)综合评审”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性”评分项中设置星号条款与非星号条款评分标准不合理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性”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重要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重要技术指标和非重要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二)综合评审”的“供应商资质”评分项的疑问。
答: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标准认证证书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该证书全面规范了IT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和IT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供应商资质”评分项要求的内容是成交供应商在供货、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维保等方面良好履约的重要保障。上述内容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无限制性,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二)综合评审”的“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项的疑问。
答:该条款作为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审要素,供应商可自行提供企业文化制度、所获荣誉、信誉评价等方面的说明及证明材料,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二)综合评审”的“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项第1条“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证书”的疑问。
答: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证书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无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的疑问。
答: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定时间区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是证明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疑问。
答:为保障相关产品有较好使用效果及稳定性,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满足该条款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
9、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的功能界面截图的疑问。
答:要求提供产品功能截图是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0、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电子云台应用软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央电化教育馆向所投产品颁发的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的疑问。
答:中央电化教育馆为教育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并非行业协会,其工作内容主要针对教育电子设备。中央电化教育馆出具的证书并没有针对性,只要满足产品质量要求,都可以申请获得,满足该条款的不少于三家。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为了保证设备的产品质量,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1、关于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扩音设备”要求的“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2.4G数字无线话筒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的疑问。
答:此条款保障所投产品有较好使用效果及稳定性,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满足该条款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2、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注:1、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2.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3.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