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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智慧课堂设备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智慧课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HFCZ4973)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对“招标文件遵守法律”的疑问。
答:本项目采购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
2、关于对评分细则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力量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因此,本项目评分细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分细则合理,无倾向性。
3、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项中设置星号条款与非星号条款评分标准不合理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评分项中分值未量化的疑问。
答:以上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项目实施团队”评分项的疑问。
答:(1)“项目实施团队”评分项第1条,“拟派项目经理”要求“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1分”,此证书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后颁发的证书,为个人技能认证。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项目实施团队”评分项第1条,“拟派项目经理”要求“承担过智慧课堂项目,得2分”,本项是为了确保中标供应商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律规定,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3)“项目实施团队”评分项第2条要求“除项目经理外,拟派项目实施团队人员中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和软件评测师资质,且每类证书不少于2人具有,全部满足得5分,每有一类证书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本小项扣完为止”,上述证书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后颁发的证书,为个人技能认证。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1条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定时间区间,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2条评分标准的疑问,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也未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且证书无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3条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针对“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3条评分标准,投标供应商提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企业网站或功能截图。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4条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上述证书均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且无限制性,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也未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0、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5条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该证书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研制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无限制性,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也未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1、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评分项第3条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体现电子教材的合法渠道,减少后期版权纠纷。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律规定,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2、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投标供应商业绩”评分项的疑问。
答: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中标供应商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该条款的设置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业绩要求的内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3、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疑问。
答:为保障相关产品有较好使用效果及稳定性,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满足该条款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
14、关于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的疑问。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时间区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是证明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5、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注:1、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2.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3.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