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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

     原项目编号: 2020BFQHZ00223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3月26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第1包答疑公告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0BFQHZ00223)第1包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标注★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未标注★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本评分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已对评审因素进行了指标量化。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原厂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此项要求的原厂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仅作为评分项,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中标产品的售后服务。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现修改为:“根据项目设备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承诺,质保期外的维保服务等内容的便捷性、实用性,由评委会按1-2分进行综合评分,不提供不得分。”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资质”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为了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度,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此证书无限制性。

5、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数码五官镜”的眼底镜头的第6项和鼓膜镜头的第5项技术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验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6、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数码五官镜”的眼底镜头的第7项“★7、投标文件中提供印刷彩页扫描件。”和鼓膜镜头的第6项“★6、投标文件中提供印刷彩页扫描件。”技术要求删除。

7、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20203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