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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

     原项目编号: 2020BFQHZ00223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3月26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第4包答疑公告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0BFQHZ00223)第4包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标注★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未标注★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本评分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已对评审因素进行了指标量化。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售后服务方案是投标人对项目的售后服务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业绩内容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行为,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20203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