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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北校区图书综合楼、培训中心办公家具采购答疑公告
“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北校区图书综合楼、培训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HFCZ4776)答疑公告如下:
1、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具体评分细则“设计方案优化”评分标准中第2条?
答:档案室建设为校方重要档案存放场所,此部分设计优化方案是档案室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方案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科学的设计布置为了更好的做好档案“十防”提供了科学性、先进性的依据,七氟丙烷的布线图设计的科学性、严谨性直接影响到对整个档案库房无死角的气体覆盖和灭火的速度。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此部分设计方案为办公家具设计人员绘制,投标供应商资格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办公家具设计供应商,此部分设计方案内容只是作为评分项,不具有限制性,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评分标准中第3条?
答:为保证潜在投标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不指定某种产品及政府部门名称,只要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关于家具安全性设计荣誉证书均予认可,评分内容已描述为家具安全性设计方面进行的评定。本次采购产品大多为活动家具,学生为特殊儿童,尤其是盲部学生,对家具安全性要求极高,家具安全性设计荣誉证书是供应商的创新研发能力的实力体现,要求相关证书为合理性要求。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具体评分细则“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评分标准要求及第六章采购需求中“2、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答:相关证明材料列出的检测项目均是影响师生身心健康及产品质量环保的重要指标,检测值优于或等同于其数值均予以认可。本次采购产品提供给学校师生使用,学校人员密集度较高,对环保要求严格,本着对广大师生身体健康负责任的原则,提供严格的检测报告是为了更好的保证我校此次采购产品的质量和更加的环保。检测报告不限定日期,是为潜在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满足相应要求或临时送检满足相应要求均予认可,此评分内容只是作为打分项,为证明产品合格与否提供参考依据。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请问是否取消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档案密集柜、报警保密箱、档案级光盘刻录机、档案级光盘、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产品的采购?
答:档案密集柜是存储大量的文件资料的载体,实则为大型存储文件柜,属于常见办公家具范畴。为保证产品质量,要求提供档案密集柜、报警保密箱、档案级光盘刻录机、档案级光盘、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等产品证明材料为合理性要求。档案室为校方重要档案存放场所,根据相关档案库房标准化建设要求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此部分产品为档案室建设标准不可分割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此采购内容重要组成部分。采购内容缺一不可,证明材料是保证产品质量客观说明材料,与产品范畴无关。故不取消上述产品采购,按招标文件执行。
5、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评分标准中第1条?
答:智能化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荣誉或企业技术中心荣誉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荣誉是投标供应商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的实力体现,是作为评分项,非资格审查条件。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的基础。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家具生产前需经过校方确定颜色及具体格局(与硬装装饰部分保持一致),按校方要求进行生产,为保障产品创新及优质服务,此处要求供应商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为合理性要求。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生产设备、环境环保设备”中评分标准要求?
答:评分注意事项中已明确指出,如投标供应商提供设备名称与上述设备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得分。租赁设备不予认可且投标文件中若无法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或购买合同)及现场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生产设备及环境环保设备是产品质量、供应商生产能力及履约能力的基础保障,而不仅仅是体现生产安装能力。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中评分标准要求?
答:本项目为学校类货物采购,包括师生阅览室设备,学术报告厅及培训中心等学校场所使用,故要求提供学校项目履约情况为合理性要求。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图片]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刘工
电 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