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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BFAFZ01594
项目名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7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2年07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针对具体评分细则“管理人员”第(一)项中第6小项,我公司认为不妥,有明显排他性及品牌歧视性,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在政府重大保障活动中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答:采购人承担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等民生工作任务和对外服务事项,机关办公地点位于老城区,办公、商业、住宅混杂,总体情况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物业管理服务对象既有本厅干部职工和来厅办事的省内外群众,还有同在一栋楼内办公的其他省直单位以及同在厅大院的居民小区住户,同时还有相当数量的驻场工作人员,给疫情精准防控带来很大压力,提出很高要求,迫切需要配备疫情防控经验足、日常管理成效好的物业负责人。地市级及以上的疫情防控先进个人是社会面的表彰,对于所有投标人全部适用,不存在排他性及品牌歧视性。采购人认为“政府重大保障活动”过于笼统,无法充分体现采购人对疫情防控这一重点领域的要求,不予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针对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荣誉”第1项,请问物业类荣誉是否包涵疫情防控、文明创建、扶贫攻坚等工作?对于物业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发的此项物业荣誉是否予以认同呢? 答:物业类荣誉是指物业服务涉及到的工作内容所获得的荣誉,如:物业服务涉及到的疫情防控、文明创建、扶贫攻坚及其他工作获得的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优秀物业等荣誉。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荣誉,在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荣誉”第2、3项已明确,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针对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荣誉”第2项,我公司认为有明显排他性及品牌歧视性。据了解,国家级的此项荣誉少之又少,况且近几年安徽省没有颁发过此项荣誉,所以我公司觉得此项荣誉设置过于苛刻,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荣誉分层级计分,能进一步体现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高低,如果同等计分,区分度较低,对管理服务好的物业企业不公平。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全社会中小企业,不存在排他性及品牌歧视性,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针对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荣誉”第3项,我公司认为有明显排他性及品牌歧视性。据了解,物业行业国家级文明单位所属都是大型物业企业且少之又少,违反了本招标文件“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所以我公司觉得此项荣誉设置过于苛刻,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荣誉分层级计分,能进一步体现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高低,如果同等计分,区分度较低,对管理服务好的物业企业不公平。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全社会中小企业,不存在排他性及品牌歧视性,未违反本招标文件“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针对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所管项目荣誉”,据了解,安徽省2016年以后均未开展此类评选活动,且安徽省内的物业企业能满足此项条件的也不多,有明显排斥当地企业的嫌疑,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的,每提供1个荣誉得3分,最高得6分”? 答: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全社会中小企业,若以2016年1月1日为起始点,不符合采购人对近3年最新业绩的要求,且无普遍适用的共性依据,不存在对企业所属区域范围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不存在排他性,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 (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
联系方式:0551-626206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