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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           1.供应商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中物业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荣誉得3分,最高得9分。           2.除上述第1项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荣誉外,供应商或所管非住宅类物业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学会(协会)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的:           (1)省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荣誉得4分;           (2)地市级的,每提供1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8分。           注:本小项满分17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不累计计分,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           注:           (1)上述第1、2项合计满分26分;           (2)上述第1、2项,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3)上述第2项,若为项目获奖,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           ①获奖项目合同的扫描件;           ②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若上述证明材料中均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相关内容时,须同时提供颁奖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加以明确说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4)“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学会(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查询截图。            |                      0-2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