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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采购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AHZ02016
    项目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8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采购需求中便携式打印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1条更正为A4幅面,最大分辨率不低于4800x1200 dpi ;打印方式:①USB接口:高速USB2.0,②支持无线直连,无网环境亦可打印,无线接口:IEEE 802.11b/g/n,支持Android、iOS 、Windows、XP、Mac OSX系统设备快速打印;液晶显示屏:≥1.4英寸显示屏,具有内置或外置锂电池,支持USB 供电,尺寸≤365mm*190mm*70mm,整机重量≤2.2KG(不含墨盒和电源适配器)。

    
2、采购需求中便携式快速扫描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更正为:最大幅面A4,数据传输方式:WIFI无线传输或USB模式连接PC读取存储卡;最高分辨率不低于600*600dpi;输出格式JPEG、PDF;具有内置锂电池。

    更正日期:2021年08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投标人须知中37.6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评分细则合法性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标准、工艺、技术力量及售后服务能力,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3、关于电子交易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
    4、关于评标办法中价格分分值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修改。
    5、关于评标办法中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响应情况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主要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仅作为评审要素,不具有限制性。
    6、关于评标办法中综合评价、售后服务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综合评价、售后服务项是综合考虑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标准、工艺、技术力量及售后服务能力,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故不予修改。
    7、关于评标办法中原厂售后服务承诺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故不予修改。
    8、关于评标办法中产品性能项第1条“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中“第三方有权机构”如何认定?
    答:第三方有权机构是指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9、关于评标办法中产品性能项第2条“所投笔记本电脑产品具有符合T/CCIA 0001-2018《微型计算机噪声等级技术规范》噪声等级评定证书(评定结果:等级1)的,得2分,满分2分”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本条款设置由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更能满足或有利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并未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不予修改。
    10、关于评标办法中产品业绩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本项目产品业绩的设置是为了进一步确保中标产品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并不属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不予修改。
    11、关于采购需求中笔记本电脑第3、7、8、9条参数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产品彩页扫描件”的疑问。
    答:第3、7、8、9条参数均为评分项,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产品彩页扫描件仅用于确认投标人响应的参数的真实性,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故不予修改。
    12、关于采购需求中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第3、4、7、9、14、16、17条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GA/T947-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标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的疑问。
    答:第三方有权机构是指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采购人调研并确认,警翼、华德安、TCL、名都、海能达等品牌的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均具有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均符合 GA/T947-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标准,不具有限制性,故不予修改。
    13、关于采购需求中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第19条参数要求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的疑问。
    答: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满足该条款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故不予修改。
    14、采购需求中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第3条参数“结构设计应适合于佩戴并便于固定,佩戴方式可进行调节,垂直方向上下调节角度不低于45°,摄录、录音、照相按键应按单手单键单次操作方式设计”,请问是否予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经采购人调研,中信安、海能达、全采等品牌的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均可满足此项功能要求,不具有唯一性。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
    联系方式:0551-629992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