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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档案整理外包服务采购(二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2218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档案整理外包服务采购(二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2218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关于资格条件中“投标人业绩需同时包含工程文件的收集、立卷和归档三项内容”的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条规定,投标人业绩需满足“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基建档案整理(或基建档案咨询或基建档案管理)服务业绩,且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工程文件的收集、立卷和归档三项内容”;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进一步明确该业绩要求为资格审查核心标准。

我方认为该条款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收集、立卷、归档”是档案整理的法定基础流程,无需合同单独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档案收集—立卷整理—归档管理”是基建档案整理、文书档案整理服务的法定核心流程,属于该类服务的“默认必要内容”。任何具备合法资质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接档案整理业务时,均需按法定流程完成上述三项工作,否则无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也不符合委托人的基本服务需求。

市场实践中多数合同未单独列明该三项内容,条款设置排除大量合格投标人在档案服务行业的实际业务中,委托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服务合同通常仅约定“基建档案整理”“文书档案数字化加工”等核心服务名称,极少单独列明“收集、立卷、归档”等法定基础流程(类似建筑工程合同无需单独列明“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等基础工序)。若严格要求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出现“收集、立卷、归档”三项表述,将导致大量实际具备档案整理能力、且已完成过合格档案整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因合同表述习惯问题被排除在资格审查之外,显著限制市场竞争,违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的初衷。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请求招标人对该资格条件予以调整:将“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工程文件的收集、立卷和归档三项内容”调整为“服务内容包含基建档案整理(或基建档案咨询或基建档案管理)核心工作,且该业绩实质包含档案收集、立卷、归档相关流程(可通过项目验收报告、甲方证明等材料佐证)”,并允许投标人通过合同补充说明、项目完工证明、甲方出具的业绩内容确认函等材料,证明业绩实质满足该要求。

答:招标文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已明确“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合同补充说明属于合同,验收报告、项目完工证明、甲方出具的业绩内容确认函等材料均属于甲方证明材料。其他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资格条件中项目负责人“档案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的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3条规定,“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档案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进一步明确该职称为资格审查核心必备条件。我方认为该条款存在“过度限定专业范围、忽视综合实操能力”的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档案整理项目管理需“复合能力”,非仅“档案类专业职称”可覆盖本项目不仅涉及档案立卷、归档等基础流程,还需统筹工程档案专业性识别(如基建项目立项批复、施工资料分类逻辑)、数字化加工质量把控(扫描分辨率、数据录入准确性)、跨部门协同(配合甲方验收、对接档案主管部门)等多维度工作。实践中,大量持有“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历史学”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通过长期深耕档案服务领域(如主导过大型基建项目档案整理验收),已熟练掌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17)等核心标准,其项目管理能力与“档案类专业职称人员”相当甚至更优,却因“专业名称不符”被直接排除在资格之外,不符合“以能力定资格”的招标本质。

行业职称获取现状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小机构参与根据档案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中小型专业档案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常因地区职称评审名额有限、跨地区评审通道不畅等原因,暂未取得“档案类相关专业职称”,但普遍持有“档案专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中级档案整理师)或具备5年以上档案整理项目全流程管理经验(可提供过往项目甲方出具的“项目管理合格”证明、合同中“项目负责人”署名记录),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统筹工作。若严格限定“档案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将直接缩小竞争范围,排除该类具备实操能力的中小机构,违背“充分竞争、择优选择”的招标初衷。

答:本项目为档案服务采购,内容包含基建档案整理、文书档案整理以及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录入等,此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评分标准中“软件著作权”条款的质疑: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信息化档案自动编录管理系统、档案加解密管理系统等5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类证书得2分,满分10分”。

我方认为该条款设置不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软件著作权与本项目核心服务需求无直接关联,属于“无关加分项”本项目核心服务内容为“7200卷工程档案、2万件文书档案的整理,单机版档案软件管理系统提供及数据录入、档案室监控设备提供”,其中“单机版档案软件管理系统”已明确允许采用“世纪科怡(参考品牌)”等成熟产品,且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未要求投标人需具备自主开发档案管理软件的能力。投标人是否拥有软件著作权,与其能否高质量完成档案整理、数据录入、监控设备安装等核心服务无直接关联,将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实质是对无软件开发能力但具备优秀档案整理服务能力的投标人的歧视。

条款设置偏向有软件开发资质的企业,限制专业档案服务机构竞争档案服务行业中,多数专业机构专注于档案整理、数字化加工、合规验收等核心业务,不具备软件开发资质及软件著作权;而少数同时拥有软件开发能力的企业,其核心竞争力未必在档案整理的专业性上。该条款以软件著作权作为重要评分项(占商务文件评分的23.8%),实质是将“软件开发能力”作为评标核心因素,与本项目“档案整理服务”的采购需求脱节,可能导致最终中标人并非“档案整理专业能力最优”,而是“软件开发资质最优”,违背项目采购初衷。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请求招标人删除“软件著作权”相关评分条款。

答:此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尚工

电话:0551-6335004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5年10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

附件: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档案整理外包服务采购(二次)招标文件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