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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新能源(氢能)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YWZ02170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新能源(氢能)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5BFYWZ02170) 各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1、投标人拟派运营负责人以及拟派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总负责人的商务评分业绩与企业的资格审查以及商务评分业绩是否可以重复? 回复:投标人拟派运营负责人的商务评分业绩与企业的资格审查以和商务评分业绩可以重复;投标人拟派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总负责人的商务评分业绩与企业的资格审查和商务评分业绩可以重复。 2、招标文件中对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以、中标通知书、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同时要求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请问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是否无需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 回复: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无需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 3、招标文件中对运营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不少于1年(365天)的运营时间,请问,若我方提供的运营业绩合同中已明确运营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且满足招标文件时间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符合。 4、投标人拟派投资建设运营总负责人的评分业绩要求反映出投资建设运营总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投资建设运营总负责人或投资建设运营负责人的岗位,若我方提供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业绩的中标通知书中已写明我方拟派投资建设运营总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符合,须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基金运营业绩要求为具有参与出资组建私募股权基金业绩。此业绩是否仅需具有符合时间要求的参与组建私募股权基金业绩即可,不要求此基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为存续状态? 回复:不要求。 6、招标文件无分项报价费用清单格式内容,请明确招标文件第129页目录中“二、分项报价费用清单”是否有误? 回复:“二、分项报价费用清单”无需提供,仅需提供“一、投标函;三、其他内容”。 7、招标文件P4页“2.8(1)项目建设期(2.5年)”,与合同协议书中节点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900日历天(2.466年)”不一致,请问是否将“工期总日历天数900日历天”改为“工期总日历天数912日历天。 回复:工期总日历天数以900日历天为准。 8、招标文件P87页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地块中包括整个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地质勘察)、采购、安装、施工直至竣工备案、质保维修全部工作,包括…装饰装修…等全部工作。” 根据产业园招商运营经验,产业园装饰装修应包含以下内容:①公共区域精装并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同时预留相应管道;②研发办公楼(高层):一般考虑一栋高层精装修,提升项目形象档次(如中国网谷毛坯单元适度配置中央空调),其它考虑一半以上简装,即地面找平,墙面乳胶抹白,轻质隔断,简单灯光分区、适当预留插座,满足要求不高的企业签约入住。 请问招标人本项目招标内容及总投资是否已经考虑公区及相关楼栋的精装修?如果未考虑,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结合市场需求对部分产品进行精装修? 回复:已经考虑公区及相关楼栋的精装修,具体由中标人根据招标人及运营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9、招标文件P88页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运营收入包括但不限于:(1)可售部分资产的销售收入。(2)高层、多层、公共服务设施等产生的租赁、物业服务等收入。” 本项目在计算年度租金基数时,可租售面积、租售比例对测算影响非常大,项目中新型工业用地建筑面积约20.96万平方米,未列销售或租赁的具体面积或所占比例,请对项目租售面积以及租售比例进行明确,以便投标人进行投标决策。 回复: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P91页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商运营服务费用包括:招商、宣传、人员、服务、物业以及乙方向招商企业提供的个性化奖励(如租金减免、物业费减免、装修补贴等)等为完成招商运营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 产业园租金减免是入驻客户常态化要求,请问招标人是否为每个入驻客户都设置一定期限的装修免租期?针对优质企业、大面积客户可能涉及较长的免租期,针对此类情况,招标人是否能承担部分租金补贴? 回复:招标人在产业园运营阶段不设置装修免租期,不承担租金补贴,相关补贴已包含在招商运营服务费用中,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谨慎报价。 11、招标文件第88页,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三、合作期限,“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退出期的每年年末,向项目公司按等比例分笔支付投资款及合理收益。投资退出期结束后,中标人进行股权退出或项目公司清算。” 投资合作协议第9页,第二章项目概况,第4条项目合作开发模式,2、乙方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第三段“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或社会投资人进行股权退出”。 请明确项目公司的清算或社会投资人的股权退出时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额退出后,进行项目公司的清算或社会投资人的股权退出。 12、投标人运营业绩和投标人拟派运营负责人业绩,如提供的是自行投资建设运营的产业园项目,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是否指土地出让合同? 回复: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同时须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投标人拟派运营负责人业绩,如提供的是自行投资建设运营的产业园项目,提供运营负责人任命文件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如提供的是自行投资建设运营的产业园项目需提供属地政府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14、EPC合同第29页,21.5.3承包人须在开工后6个月内完成投标承诺品牌的材料、设备选型并提供采购合同,按照确定后的厂家要求对设备基础进行深化设计、施工,需满足现行规范及设备厂家技术要求。如未满足本条约定,按10万元/条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请问本项目是否有招标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 回复:本项目不设材料设备品牌表,本项修改为“21.5.3承包人须在开工后6个月内完成材料、设备选型并提供采购合同,按照确定后的厂家要求对设备基础进行深化设计、施工,需满足现行规范及设备厂家技术要求。如未满足本条约定,按10万元/条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5、关于招标文件P91“五、项目回报机制(二)投资建设运营回报构成及确权3.招商运营服务费用”条款。 (1)第一段原文:招商运营服务费用包括:招商、宣传、人员、服务、物业以及中标人向招商企业提供的个性化奖励(如租金减免、物业费减免、装修补贴等)等为完成招商运营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建议明确表述:招商运营服务费用包括:招商、宣传、人员、服务、物业以及中标人未经业主方许可,单方面向招商企业提供的个性化奖励(如租金减免、物业费减免、装修补贴等)等为完成招商运营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 回复:按招标文件不予调整。 (2)第一段原文: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收取。建议明确:鉴于物业费为招商运营服务费的构成部分,运营方(乙方)自行收取,并由乙方组织或自主经营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回复:按招标文件不予调整。 (3)第四段原文:“租金收益分配系数:运营期前3年按租金收益的 30%支付招商运营服务费,运营期第4年按租金收益的 20%支付招商运营服务费。”请修订为:“租金收益分配系数:运营期前3年按租金收入的 30%支付招商运营服务费,运营期第4年-第6年按租金收入的 20%支付招商运营服务费。” 回复:租金收益分配系数按“运营期前3年按租金收益的30%支付招商运营服务费,运营期第4年开始按租金收益的 20%支付招商运营服务费”。 (4)关于P91-92运营期考核指标表 表格中原文:第3年-第6年税收指标为“暂定新型工业用地不低于XX万元/亩(具体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金额为准),考核分值为50分”。请明确:税收为多少万元/亩。 回复:现阶段无法明确,具体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金额为准。 16、关于招标文件P102“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原文: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修订表述为: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根据投资、建设、运营职责划分,分别各自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风险。 回复:按招标文件不予调整。 17、招标文件全文中未见项目出售、出租的建筑面积或比例,请明确。 回复: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执行。 18. 关于勘察设计服务范围: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一、项目基本情况中提到,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地块中包括整个项目设计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查)、采购安装、施工直至竣工备案、质保维修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设围挡、临时水电报装接引、道口开设、单体工程土建、电气、机电、暖通安装、幕墙、外墙涂料及门窗、装饰装修、消防、电梯、智能化、给排水、供配电、供水、燃气、三网、人防(含防护及防化)、标识标牌、室外道排、景观、绿化、铺装、围墙等全部工程的采购、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全部工作等。 此处提到“包括但不限于......等全部工程的采购、施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全部工作”, (1)请问,那么工程设计单位需要完成的设计内容包含哪些专项或子项? (2)供配电、供水、燃气、三网工程是否应由甲方另行合同委托的相关公用事业供应商完成设计深化,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配合? (3)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院与工业工程设计院分属不同工程子行业,各自资质和专业范围不同,由于本项目是工业产业园,本产业园项目中有关工艺设计、设备专业设计,是否不包含在本次土建工程招标之设计服务范围内? (4)若某些建筑工程专项设计内容需要具有特定专项资质的单位完成,招标单位是否允许中标设计单位将其中特定设计专项分包给具有国家合法资质的单位完成? 回复:(1):包含单体工程土建、电气、机电(含光伏、储能等)、暖通安装、幕墙、外墙涂料及门窗、装饰装修、消防、电梯、智能化、给排水、供配电、供水、燃气、三网、人防(含防护及防化)、标识标牌、室外道排、景观、绿化、铺装、围墙等全部工程及本工程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专项设计。 (2):否,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3):后期入驻企业的有关工艺设计、设备专业设计不含在本次设计范围。 (4):允许分包,但需满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 19.勘察设计费支付:请问在合同执行阶段,勘察设计费用是否由由联合体成员单位之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向甲方提供6%税率的勘察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甲方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单位? 回复: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发出支付申请,按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发包人支付至本项目建设资金专用托管账户。 20.评标办法详细评审中,若提供的投标人投建运一体化业绩与投建运一体化总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是否可以重复计分? 回复:可以重复计分。 21.商务文件评分业绩中,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业绩、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总负责人业绩、运营业绩、运营负责人业绩“(4)如提供的是自行投资建设运营的产业园项目需提供属地政府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因自行投资建设运营的产业园项目无相关运营合同,请问这类项目是否无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只需提供属地政府盖章的证明资料且证明资料能体现评审因素即可? 回复:需提供属地政府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与本补疑不一致的,以本补疑为准。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441号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0551-6281083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7、66223831 2025年10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