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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百戏城项目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BFAWZ01150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百戏城项目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1-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5BFAWZ01150-1、2025BFAWZ01150-2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标段二P64评分细则中投标人荣誉要求“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评为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地市级及以上的得2 分,满分 2 分。; 2、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餐饮类奖项(或荣誉),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3、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 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品牌示范类荣誉的,市级及以上的得 2 分,满分 2 分。 1、2、3 合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投标人荣誉第二条已经包括第一条和第三条,且《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条要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故建议1、2、3条合并。餐饮类荣誉颁发多为证书,中小企业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餐饮荣誉多为证书,仅要求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较为局限,且不利于充分竞争,建议增加证书、奖状,且可以体现公司名称的荣誉。如下所示:“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餐饮类奖项(或荣誉),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6 分;合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荣誉证书、奖状、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均予以认可(需体现投标人或其分公司名称);....” 请贵单位进行修改,为盼! 回复:本项目为与工程无关的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分,仅计取一次得分。其余内容不做修改。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标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第1条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评为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地市级及以上的得 2 分,满分 2 分。 事实依据:1、经查证,自2024年以来,当前消费维权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最新颁布的关于“放心消费”类荣誉评定标准中,已不再使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现行有效的荣誉评定名称为“放心消费二十佳单位”和“放心消费优秀单位”。招标文件打分项中继续沿用过往的荣誉名称作为评分标准,不符合荣誉评定现状。 建议修改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 投标人获得过“放心消费”类荣誉称号,地市级及以上的得 2 分,满分 2 分。 回复:“放心消费二十佳单位”和“放心消费优秀单位”予以认可,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招标文件第60页评标办法“人员荣誉,自 2021 年 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秀物业经理或优秀物业项目经理荣誉或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6 分。”此项评分设置不合理,本项为人员荣誉,应面向拟派的团队人员设置相应荣誉,而此项仅对项目经理设置了多个相同荣誉,具有倾向性,该项设置已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建议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物业类个人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人得2分,满分6分。 回复:本项目人员荣誉已做调整,详见2025年5月28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补疑。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标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人员荣誉—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物业类个人荣誉或奖项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此项评分仅针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严格限定,设置了重复多项个人荣誉,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项目负责人的过度侧重,限制了其他符合条件供应商的参与机会,此设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该项设置已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是通过团队共同协作实现,而本项评分仅对项目负责人设置要求,对团队其他人员不做要求,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建议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物业类个人荣誉或奖项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 回复:本项目为与工程无关的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上述要求仅作为加分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予调整。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安徽百戏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滨湖新区环湖北路与云谷路交口东北角 联系人:林主任 电 话: 0551- 6288496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 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67、66223831 2025 年6月 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