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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锦绣大道东延(巢湖南路-S105)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111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锦绣大道东延(巢湖南路-S105)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BZ01114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企业实力”条款中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企业实力认定结果(如优秀建筑业企业、龙头企业、50强等)进行综合评价。经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的“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每年颁发“金杯公司”荣誉,该奖项系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综合实力的认定。请问该荣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类)、龙头企业、50强等”的认定要求? 回复: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业绩及商务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均为:自2020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具有公路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同时含公路和桥梁)或市政道桥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同时含道路和桥梁),且单个合同中总设计费金额不少于3000 万元。 请问:对于勘察设计项目,合同中往往仅体现合同额,本项目要求的单个合同总设计费金额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个合同金额”? 回复:可以。 3、附录3规定为:如提供公路工程设计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2 项规定。如本章第3.5.2 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如设计内容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同时招标文件P38页3.5.2规定:“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请问:本项目要求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于公路项目仅需提供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信息并不包含合同签订时间,仅能显示项目初步设计开始及结束时间、施工图开始及结束时间,证明材料除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外,是否可以提供业绩项目合同作为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体现合同签订时间? 回复:可以。 4、招标文件P59投标人奖项规定:2020 年1 月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的公路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内容须同时含公路和桥梁)或市政道桥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内容须同时含道路和桥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工程设计奖项。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奖项、获奖项目与项目特征契合性进行综合评审。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否则不予认可(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请问:因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均仅能体现获奖项目项目名称、奖项名称、颁奖时间等评审因素,无法体现设计项目设计内容是否同时含公路和桥梁或道路和桥梁,是否可以同步提供项目合同用于体现项目设计内容?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奖项证明材料不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可以提供获奖项目的初设批复或合同或合同甲方(或发包人)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材料进行证明。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 550 号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262224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 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67、66223831 2025 年 5 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