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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工器具采购(2025年)
原项目编号: 2025HAFWQ01219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工器具采购(2025年)补疑1 2025HAFWQ01219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根据谈判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规定: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万元(或累计合同总金额(不多于3个合同)不少于20万元)的工器具销售业绩,且工器具销售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之一:铁锹、工具包(箱)、接线盘、螺丝刀、螺丝批、扳手及其组套、钢丝钳、老虎钳、锤子、打印机、冲击钻、角磨机、泵、螺丝刀、剪刀、人字梯、吸尘器、手推车、尺类等物资。 我方认为该要求未能充分考虑框架协议与订单执行模式的合法性与普遍适用性,客观上构成了对依法通过该模式经营的供应商的不合理排斥。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实质业绩具备,形式限制不当:我方持有完全满足金额要求的工器具的销售业绩。然而,该业绩均体现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订单执行模式(通过电商平台完成)。框架协议已明确约定核心交易条款(如双方权利义务、定价机制、供货范围等),后续订单则依托平台生成并附有对应金额(≥10万元)的合法税务发票。该模式完全足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及规模。 (2)框架协议具备合同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框架协议是旨在约定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具体采购合同的协议,其本身即构成一种法定、有效的合同形态。在当前采购实践(尤其政府及大型企业采购)中,框架协议作为集约化采购的基础性安排已被广泛采纳。谈判文件仅接受“单一销售合同”形式而排除框架协议及其项下订单的执行证明,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3)发票系交易完成的法定有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购销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有效凭证。我方提供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完整、清晰地载明交易货物(工器具类)、金额(≥10万元)、交易双方信息及时间,构成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及规模的直接、有力法定证据。 (4)构成不合理排斥,违反法规:根据现行采购法规(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50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依法可采用框架协议等非招标方式执行。招标要求若仅接受招标方式产生的“单一合同”,必将导致大量依法通过框架协议完成采购(特别是活跃于电商平台的)合格供应商被不公正地排除在外,这直接违反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定原则。 质疑诉求:恳请贵单位对谈判文件中的业绩证明要求进行澄清或修改:接受“框架协议(明确采购范围及定价机制)+对应生效订单的发票(金额≥10万元)”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以确保所有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接受“框架协议(明确采购范围及定价机制)+对应生效订单的发票(金额≥10万元)”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尹工 电 话:0551-6900905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2025年6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