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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韩江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原材料(食材)采购供应商招标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127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韩江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原材料(食材)采购供应商招标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WZ01127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 1.我公司针对“合肥韩江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原材料(食材)采购供应商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25BFFWZ01127)”的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投标人业绩”提出以下问题:关于投标人荣誉:“自2022年1月1日起(以获奖时间为准),若投标人获得以下类别荣誉(或奖项)之一,每获得一种类别荣誉得2分,最高得分为6分。(1)投标人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类荣誉或奖项或品牌称号;(2)投标人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龙头企业荣誉或奖项或品牌称号;(3)投标人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食材供应质量或品牌相关的荣誉(或奖项)。注:1.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颁奖单位颁发的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截图或颁奖单位官网公示截图,颁奖文件不包括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但必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若无法体现,则需提供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同一类别的荣誉(或奖项)仅计分一次,不得重复得分。”问:1.关于第一项中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类荣誉或奖项,若提供在2022年之前获得的此类荣誉,该荣誉有效期为四年,但此荣誉2022年1月1日后仍在有效期内,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2.招标文件对此荣誉时间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得,我公司认为该评分项条件有失偏颇,具有倾向性,并可能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关于第三项,提供地市级及以上监狱颁发的与食材供应质量或品牌相关的荣誉(或奖项)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4.建议将此条评分标准修改为:“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投标人获得过以下类别荣誉(或奖项)之一,每获得一种类别荣誉得2分,最高得分为6分。(1)投标人获得过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类荣誉或奖项或品牌称号;(2)投标人获得过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龙头企业荣誉或奖项或品牌称号;(3)投标人获得过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食材供应质量或品牌相关的荣誉(或奖项)。注:1.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颁奖单位颁发的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截图或颁奖单位官网公示截图,颁奖文件不包括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但必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若无法体现,则需提供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同一类别的荣誉(或奖项)仅计分一次,不得重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投标人业绩(详细审查业绩):“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投标人具备食材配送业绩,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业绩合同中至少包含蔬菜、肉、蛋类、奶中的任意两种产品(其中至少一项为肉或蔬菜类);(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每满足一项得3分,最高得分为9分。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必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且该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须包含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的正面评价(如优秀或满意或先进等)。(3)转账凭证或发票扫描件,转账凭证或发票金额单笔或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转账凭证或发票名称应为合同甲方。2.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4.若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合同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5.以上涉及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6.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疑问1.若提供正在履约中的合同,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但因正在履约中故转账凭证或发票金额单笔或累计暂未达到1000万元,但可提供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金额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提供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金额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合同金额,无法体现转账凭证或发票金额单笔或累计达到1000万元,因此按招标文件执行。资格审查业绩也适用此项答复。 疑问2.若提供的合同正处于履行阶段,合同中明确指出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然而由于合同仍在执行过程中,转账凭证或发票的单笔或累计金额尚未达到1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若能提供由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金额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提供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金额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合同金额,无法体现转账凭证或发票金额单笔或累计达到1000万元,因此按招标文件执行。资格审查业绩也适用此项答复。 疑问3.招标文件中规定转账凭证或发票名称应为合同甲方,但实际履约过程中许多项目存在转账和开发票的名称为实际服务的业主单位,与合同甲方并不一致。此条是否可以修改为转账凭证或发票名称应为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 答:同一个项目合同存在多个业主方(含甲方)的,提供的业绩合同扫描件中须体现多个业主方(含甲方)的名称,同时须提供多个业主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多个业主方(含甲方)相互之间的关系,且多个业主方(含甲方)合计转账凭证或合计发票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多个业主方(含甲方)名称要与提供的业绩合同扫描件及证明材料中名称要一致,并且以上项目业绩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才予以认可。资格审查业绩也适用此项答复。 疑问4.同一个项目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发票名称为两家单位(例如:一个是合同甲方,另一个是甲方旗下的相关公司,因履约过程中转账金额限制,合同甲方特指定旗下相关公司将项目款项汇至我方公司,故转账凭证或发票名称为两家单位);此类情况,同时提供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同一个项目合同存在多个业主方(含甲方)的,提供的业绩合同扫描件中须体现多个业主方(含甲方)的名称,同时须提供多个业主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多个业主方(含甲方)相互之间的关系,且多个业主方(含甲方)合计转账凭证或合计发票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多个业主方(含甲方)名称要与提供的业绩合同扫描件及证明材料中名称要一致,并且以上项目业绩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才予以认可。资格审查业绩也适用此项答复。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韩江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公租房一楼、二楼 联系人:宋工 电 话:0551-65559909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62、66223831 2025年05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