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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5BFFAZ01052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5BFFAZ01052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是将承寓·栖熙里与承寓·明月里2个小区空气能合并在一起的招标项目。因项目预算为750万元,所以将资格业绩要求与投标人业绩的金额设定为250万元以上。但2024年合肥交付超过1000户小区仅有高新尚宸院(规划1200户)、方远文璟花园(规划1200户)、远大九璟湾(规划1000户),剩余交付小区的户数均为800-1000户左右,甚至更低。因交付数量的限制,很多空气能项目的合同金额均为100万元左右。本项目设置250万元的业绩要求不太合理。为了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建议将资格项业绩与投标人业绩金额修改为100万元以上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作投标人业绩累计得分。 回复:已修改,业绩金额指标已修改为10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作投标人业绩累计得分,详见补疑中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2.关于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证明材料,每个厂家的侧重点不同,其证明材料的种类及方式也不一样。即便是有统一标准的检测报告,其检测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建议如下:①将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产品介绍修改为“根据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产品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样式、内部结构、做工、选材、外观、质量、功能配置、技术性能参数、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的得 4<F≤6 分,良好的得 2<F≤4分,一般的得 0<F≤2 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注:投标人可提供满足招标人更优的实际需要且性能不低于需求的技术参数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或产品彩页或其他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回复:已修改,详见本项目于2025年5月19日发布的《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中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3.第五章供货要求(2)空气能热水器技术参数要求序号8“水箱保温层厚度及性能保温性能:外界度0℃条件下,24小时温降<10℃”,序号9“内胆厚度≥2.0mm。”我单位拟投产品实质上满足上述参数,但检测报告及产品彩页未体现。请问我单位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说明函作为证明材料,是否满足。 回复:1.本参数已修改,详见《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2.招标文件约定空气能热水器的技术参数要求均不作为初步评审指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即可,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所投产品进行核实,若经招标人核实中标人所投产品达不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均按违约处理,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除此之外供货过程中招标人有权随机抽样并要求中标人再次送检并进行破坏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由招标人指定,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中标人未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或不配合随机抽检或检测结果不满足标准,招标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赔偿损失。 4.疑问:本项目招标预算750万元,业绩要求100万元,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更改为250万元,保持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 回复: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保证充分竞争,业绩金额指标不予修改。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中:“注:1.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现修改为:“注:1.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以计取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60号 联系人:苏工 联系方式: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1、66223831 2025年5月21日②将第五章供货要求(2)空气能热水器技术参数要求序号1修改为“能效等级:国家一级能效,提供能效标贴,并提供检测报告且检测标准包含GB 29541-201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