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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燃气用PE护套管、警示保护板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090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燃气用PE护套管、警示保护板供应商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5BFFWZ00906) 一、答疑公告 1、根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及补疑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经SGS 或 CMA 或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招标文件中任意一种规格型号的 PE 护套管的检测报告,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份检测报告得 2分,最高得 2分。 本项目采购产品为护套管,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护套管的检验报告,如投标人提供PE100级给水管材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投标人供应的护套管是合格产品,因此检测报告送检物资没有“护套管”字样的不得分。本项目招标采购的虽是PE护套管,但技术标准和执行标准皆是按照PE给水管的国家标准执行,因此本项目就是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PE给水管材当作PE护套管使用,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并无任何其他差异。PE给水管材检测项目全部满足《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 2 部分:管材》(GB/T13663.2)国家标准的所有检测项,唯独只是名称有所不同,但是还是不能满足本项目评分标准,此做法完全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和合同履行无关。此条规定应当是与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相关联、适应的合理条件,而本项目要求的标的就是满足《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 2 部分:管材》(GB/T13663.2)国家标准的PE管,而设置为必须是PE护套管,很明显是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此条规定。为此,恳请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予以更正。 答:全国范围内有较多检测单位可出具本项目要求的检测报告,因此本项目并未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保证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和合同履行相关,因此要求检测报告中送检物资为本项目采购物资护套管。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6519193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63、66223831 2025年5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7日